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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新的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识别标准



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制度是国际公认的反洗钱核心制度,而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的识别标准又是这项制度的关键所在,其设置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反洗钱监测分析工作能否有效开展.

中国人民银行2003年1月发布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03年2号令)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03年3号令)首次规定了我国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制度和相关识别标准.依据上述规定而报告的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为我国反洗钱工作的起步提供了有力的信息支持.但随着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和法律环境的改变,尤其是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开始运作后反洗钱监测分析工作全面走上正轨,原有识别标准与整体工作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逐渐增多.2006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颁布后,中国人民银行于同年12月发布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06年2号令),取代了2003年2号令和3号令,对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的识别标准进行了修订.

相比原有规定,新的报告管理办法统一规定本外币资金交易的识别标准;扩大反洗钱资金监测范围;继承原规定中被实践证明合理有效的部分并改进其不足;强调通过主观分析判断可疑资金交易,使得可疑资金交易识别标准的设定由客观标准向主观判断方向迈进.

统一规定本外币资金交易的识别标准

2003年的2号令和3号令之所以分别针对人民币资金交易和外币资金交易规定了两套体例差异较大的识别标准,主要原因在于当时主管这两种报告的反洗钱机构不同: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外汇局及其分支局分别负责人民币报告和外币报告的接收和分析.在《反洗钱法》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后,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作为国家级金融情报机构统一负责本外币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的接收和分析.2006年2号令在规定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识别标准时,原则上也不再区分人民币资金交易和外币资金交易,两者区别仅体现在大额资金交易的识别金额不同,并根据外币资金交易特点设立了其特有的6种可疑资金交易类型.

在实际操作中,洗钱分子往往使用相同或相近的手法处理本币和外币资金,或者将两者互相转换以达到洗钱目的.统一规定本外币资金交易识别标准不仅可以使定义本身简明、清晰、完整,便于报告机构理解把握,而且有利于金融情报机构在分析处理报告时,能够更全面地监测客户的本外币资金整体活动情况.

扩大反洗钱资金监测范围

2003年2号令、3号令规定承担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义务的机构基本局限在银行业,2006年2号令将报告机构的范围由银行业机构扩展到了证券期货业机构、保险业机构以及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随着适用机构范围的扩大,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识别标准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国内外反洗钱工作经验说明,洗钱分子的活动普遍涉足整个金融领域以及某些特殊的非金融领域,这就要求反洗钱监测网络必须具备相应的广度.我国反洗钱工作从最易、最大可能被洗钱分子用于洗钱渠道的商业银行着手,依据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制度,在短时间内建成覆盖整个银行业的反洗钱监测网络.在银行业奠定扎实的监测工作基础后,进一步扩大资金监测范围成为工作发展的当务之急.2006年出台的《反洗钱法》明确规定预防、监控洗钱的领域包括所有金融业和特定非金融行业.

对原识别标准的改进

2006年2号令在设置识别标准时,没有全盘推翻原有规定,而是参考原有规定在前期的执行效果,以继承原有规定中合理有效部分为主,有针对性地改进原有规定的不足.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反洗钱工作当前仍处于初级阶段,需要积极审慎地探索适合国情的发展之道,不断总结经验、循序渐进地修改核心政策对整个工作的稳定发展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识别标准的调整充分体现了这一工作思路.

大额资金交易识别标准的调整

2006年2号令提高了人民币大额转账交易的识别金额,这主要是为了使反洗钱监测分析工作适应经济和金融环境的改变.在国民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金融交易的金额和频度逐步提高,依据原有标准收集的大额资金交易数量增长迅猛,全面有效地分析处理这些海量数据的难度越来越大.适当提高大额资金交易的识别金额,降低大额资金交易报告数量,可以节约反洗钱工作成本,集中关注“更大”金额的资金活动,减少冗余数据对监测分析工作的干扰.出于同样目的,2006年2号令还具体列举了九类免于大额资金交易报告的情形,并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其他免报情形.至于单位账户间外币转账业务的识别金额由50万美元降至20万美元,可以理解为相比同类人民币资金交易的识别金额(200万元人民币),原有外币资金交易的识别金额偏高.

正确理解新的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识别标准  第1张

人民币大额资金交易识别金额的计算方式借鉴了原外币大额资金交易的计算方式,由原来按照单笔交易金额计算改为按照客户单笔或当日累计交易金额计算.这种调整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导致报告量的增加,但却可以比较有效地限制洗钱分子通过化整为零的办法规避大额资金监测.

可疑资金交易识别标准的调整

随着金融业务不断创新,洗钱手法也越来越隐蔽和多样化,在报告管理办法中规定可疑资金交易类型,对于发现并提供有价值的洗钱线索具有重要的提示和指导作用,也符合我国报告机构在工作初级阶段需逐步培养报告意识的实际情况.为此,2003年2号令规定了15项人民币可疑资金交易类型,2003年3号令规定了31项外币可疑资金交易报告类型(包括11项现金类和20项非现金类)和27项外币可疑资金交易识别类型(包括3项现金类和24项非现金类).为了提高可疑资金交易类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2006年2号令对原有的标准进行了精简,统一规定人民币和外币的可疑资金交易类型,并且不再分别设立识别类型和报告类型.

大额资金交易识别金额的变化表

大额资金交易类型

原管理办法规定

新管理办法规定

单位账户间人民币转账

单笔100万元以上

正确理解新的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识别标准  第2张

单笔或当日累计200万元以上

涉及个人账户的人民币转账

单笔20万元以上

单笔或当日累计50万元以上

单位账户间外币转账

单笔或当日累计50万美元以上

单笔或当日累计20万美元以上

2006年2号令规定的银行业18项可疑资金交易类型,除了第七项和第十六项为新增外,其他16项是选取原报告管理办法中的24项可疑资金交易类型进行修改或合并而来.因为2006年2号令第十四条已经规定,除了要按照定义的可疑资金交易类型进行报告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所以2006年2号令在定义可疑资金交易类型时,不再保留原规定中关于金额、频率、流向、性质与客户背景不相符但特征并不突出的一般异常资金交易类型.相比原有规定,新规定的18项银行业可疑资金交易类型的共同特点是,交易异常特征非常鲜明,交易异常表现与洗钱活动有内在联系,并且对于报告机构来讲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强调通过主观分析判断可疑资金交易

2006年2号令虽然规定了可疑资金交易类型,要求金融机构根据设定的具体交易特征或行为特征判断可疑资金交易,但这些可疑资金交易类型在定义中都强调报告人要对实际情况进行主动分析判断,确信情形“可疑”再报告,而不是通过量化方式机械地判定可疑资金交易.在这方面一个典型的例子是,2006年2号令去掉了2003年3号令中可完全量化的可疑资金交易类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10天)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截至2006年底,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接收的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半数以上为该类型的报告,但可利用价值却很低),取而代之的是规定“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金融机构要想从日常业务经营中发现洗钱分子的“蛛丝马迹”,关键在于发挥从业人员主观能动性,做好客户尽职调查,了解客户的真实身份,识别特定资金交易与其真正所有人、受益人的关系(正是基于这一点,部分国家在反洗钱法规中不要求报告机构按照具体定义的可疑资金交易类型进行报告).虽然在反洗钱工作的初级阶段,规定具体的可疑资金交易类型有现实的指导意义,但按规定类型判定与根据实际情况主动分析判断应该是相辅相成的,在定义模式化的可疑资金交易类型时,必须强调报告人对实际情况的主动分析判断.规定可完全量化的可疑资金交易类型,背离了报告可疑资金交易的根本目的,容易被洗钱分子规避并引导报告机构走上以计算机系统自动识别完全取代人工识别的歧途.新的报告管理办法基本避免了这方面的错误,使得可疑资金交易的识别朝着主观判断方向迈出了重要一步.新的报告管理办法仍对“短期”、“长期”、“大量”、“频繁”等用语的含义做了量化说明,其目的是使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具有一定强制性,但也反映出反洗钱报告意识的培养和提高任重而道远,需要分阶段逐步完成.

综上所述,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识别标准的调整,反映了反洗钱工作不断向前发展的要求,凝聚了反洗钱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在工作实践中获得的经验智慧,是我国反洗钱工作向着更高目标迈进的一座里程碑.